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综合新闻

    让地名不再“任性”!三亚将出台地名管理办法

    2021年08月18日 17:15:00

    《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地名标志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该依法申请命名、更名。将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为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三亚市地名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理地名领域重大问题。用归口管理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随意命名、机制不畅”的制度缺陷,从源头上依法解决“随意命名、无序命名、非法命名”等乱象。

    在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方面

    《办法》要求,地名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三亚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同类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还要避免使用生僻字。

    在地名标志管理方面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地名标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张贴小广告,擅自设置、更换地名标志,擅自移动、拆除、遮拦、覆盖地名标志,以及其他损害地名标志行为。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遮拦、覆盖地名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获同意后才能实施,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并承担所需费用。

    在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方面

    《办法》提出应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普查档案和历史地名标识系统,提升历史地名的辨识度。对纳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名或者销名;对暂不使用的历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来源:三亚日报责编:齐国宝
    交通运输部 国资委 发改委 住建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科技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粤港澳大湾区 华东频道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781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97/F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104   国内统一刊号:CN 11-9313/TU
    京ICP备:090098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2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