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晚,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未满14周岁,仍在乐东县某宾馆内与张某发生性关系。6月6日晚,李某将张某带回家中,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张某整夜不归,在监护人的追问下,张某交代自己和李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即,张某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经乐东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相识于奶茶店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恋爱关系。李某与张某二次发生性关系均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均系张某喜欢李某所自愿作出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是二人自愿行为,综上,对李某减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恋爱自由,但不应逾越法律的底线,作为学生,应以学业为重,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异性交往观”。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时,遵循“双向保护原则”,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同时,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学习以及人际关系构成情况,精准把握对未成年人慎罚从宽的裁判尺度,落实好对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优先保护,促其认罪悔罪。结合案情给予相应的从宽政策,加强对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教育,依法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
记者 何海瑜 莫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