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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2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0月19日 11:04:34

    10月15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46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4日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编:齐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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