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曹马志
8月28日,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从海口海关获悉,为规范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税收征管,海关总署日前专门发布通知,细化明确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有关要求。
在“零关税”货物在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以下称“一线”)进出方面,通知明确,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进口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统称“零关税”)。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按现行规定执行。“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一线”出口的,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
在“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内地)方面,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以下称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中,在“一线”进口或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经“二线”进入内地时,相应料件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因补缴进口关税而产生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相应料件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包括因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而产生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此外,“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或个人时,参照关于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