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通知
各直属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资规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函》(琼建规〔2021〕4号)的要求,响应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的民生需求,减轻职工家庭经济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居住的小区被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按规定加装电梯,且职工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加装电梯房屋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申请办理时限
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自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三、申请办理要件
各直属局在办理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业务前,应向职能部门和业主牵头人获取以下材料复印件(核实原件),办理业务的职工应予协助。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2、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3、项目结算分摊费用表。
四、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家庭实际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五、办理渠道
职工可通过我省住房公积金各办事服务大厅临柜办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1年6 月9日
《关于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函》(琼建规〔2021〕4号)的要求,响应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的民生需求,减轻职工家庭经济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此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提取条件、申请办理时间、申请材料、可提取额度和办理渠道等。
需要注意的是,提取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一是职工居住的小区需被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按《关于印发〈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函》规定加装电梯;二是职工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结清的住房公积贷款房屋为该加装电梯房屋的。
申请办理时间自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申请办理要件由职工协助我局获取,同一项目的办理要件无需职工重复提交。提取额度及办理渠道如正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