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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出台《规定》 明确特级教师可享受这两个待遇

    2022年02月09日 09:52:51

    近日,省教育厅结合实际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予以修订。根据《规定》,获评特级教师者可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和学术假。

    《规定》明确,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培训机构、电教机构、命题评价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均可参加评选。符合“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20年以上”“坚持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含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以上”等条件者,可适当放宽标准并优先列为推荐对象。

    根据《规定》,经评选确认或认定的特级教师,可自省政府批准的下个月起,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并且退休后继续全额享受。同时,特级教师可按《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2020)》规定的“人才类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待遇。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经验总结、学术写作、教材编写等任务的在职特级教师,其所在单位可视情况一年内安排10至20天的学术假。


    记者:陈蔚林

    通讯员:刘晓惠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责编:齐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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