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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如何保护?新规来了!

    2021年09月30日 09:57:55

    9月28日下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该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以及法规主要内容。

    作为承担改革创新历史使命的重要区域,江东新区从设立之初就确定了以生态为本的建设理念。该《条例》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江东新区提出了高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明确要在该区域建立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比高于全市

    建设江东新区综合能源(集中供冷)站

    江东新区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应当紧密结合总体规划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因此,《条例》明确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标世界领先水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建设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和全球领先的国际化生态新城。

    提出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和支持在江东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实施碳排放控制。

    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江东新区综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

    提出在江东新区运行的公共汽车、景区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明确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江东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使江东新区新建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比高于全市占比。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贯通江东新区水系

    江东新区临江临海临湖,水系入城的本底格局明显,拥有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的东寨港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以及美丽的海岸线资源。

    为构建“一区映两心、三水纳九脉”的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江东新区生态本底和特色生态资源,《条例》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北港岛海洋公园等核心生态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保障江东新区生态系统完整性;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衔接,明确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退塘还林还湿等方式,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南渡江岸线、迈雅河等进行生态修复。

    此外,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贯通江东新区水系,连通南渡江与迈雅河、道孟河、南岳溪等河流,建设滨水生态休闲景观和配套设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高标准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关网

    地表水水质保持领先

    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是当前江东新区环境保护的痛点堵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规定海口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江东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水平,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江东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可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纳入进行集中处理;未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就地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同时,要求江东新区地表水的水质优于国家、省对地表水的水质要求。明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规范江东新区畜禽散养行为,指导畜禽养殖户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提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江东新区水产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引导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养殖水生态循环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

    此外,在江东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明确禁止行为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明确,在江东新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二)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三)非法砍伐或者毁坏红树林;(四)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五)非法开采河砂、海砂;(六)非法围填海;(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具体处罚措施上,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的,由园林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或者红树林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江东新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

    作为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参考

    为督促企业将环保责任落到实处,《条例》明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江东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自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同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江东新区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江东新区排污单位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的参考依据。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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