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担负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局面,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9月1日前已经备案的项目,须将未网签房源重新进行价格备案,整体备案均价不得超过该项目近期网签价格。
二、初次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整体备案均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项目近期网签价。
三、申报非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销售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
四、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开发企业须出具《商品房销售价格承诺书》,承诺不超出备案价格销售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捆绑销售变相涨价。
五、经核准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
六、经核准价格备案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琼价价检[2011]195号)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公示牌、价目表及价格备案文件等,接受购房者和职能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