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海口市湾长制试点成果,全面深入推进湾长制工作,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海口市湾长制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以下简称《方案》)于7月8日正式印发,《方案》明确“湾长制”目标任务、具体运行机制等内容,提出到2025年,将铺前湾(海口段)建成美丽海湾,为澄迈湾(海口段)和海口湾分别在“十五五”和“十六五”建成美丽海湾奠定基础。
《方案》从
强化海湾空间资源管控
等5个方面
制定了22个细分目标任务
一、强化海湾空间资源管控
1.完善海湾空间规划体系
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部署,将海洋功能区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制定《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并监督实施,提升空间管理能力和水平。
2.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一湾一策”海湾管理保护方案,推进海湾精细化管理。
3.陆海统筹加强海岸带保护
编制《海口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优化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格局,划定陆海衔接的海洋管理单元,实施海岸带分类分区精细化管理。
4.严格控制围填海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依法扎实推进南海明珠人工岛、如意岛、葫芦岛等围填海及涉海项目整治。
5.优化海洋产业空间布局
编制《海口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产业地图(2021-2025)》,优化海洋产业空间布局;实施《海口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2020-2030 年)》,严格管控滩涂和近海养殖。
二、加强陆海污染物排放管控
6.加强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专项核查结果,建立入海排污口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加强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开展入海排污口备案,建立常态化监测和巡查机制,加大联合监管执法力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科学有序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7.推进陆域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及规范化管理
制定《海口市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分类分区分步骤推进养殖尾水治理、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备案管理及执法监督;选择重点区域开展试点示范工程。
8.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加强入海河口监测监控,加快推进荣山河、潭览河、秀英沟、海甸溪、龙昆沟、福创溪、演州河等水质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
9.加强雨污混排管理
加大管网常态化排查力度,及时修复破损管道,防止生活污水经直排入海;加强雨污混排执法力度。
10.健全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溯源追究制度
2021年,海口市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25年,海口市全面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11.强化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
加强渔港规划,合理设置渔船停泊点,解决渔船乱停放问题;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全面建立和完善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到2021年底,完善海口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到2025年底,全市渔港所在地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渔船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建立和推行渔船污染物监管制度。
12.推进重点海湾污染防治
加快推进龙昆沟及秀英沟入海口邻近海域污染防治、东寨港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逐步达到水质目标和修复目标。
13.加强海洋垃圾管理和治理
落实“海上环卫”制度,加强绩效考核;加强海水养殖废弃物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废弃物行为。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14.加强红树林等滨海湿地保护
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及常态化监测,以自然恢复为主,保护和修复浅海湿地、红树林、海草床、滩涂、河口等生态系统,陆海统筹提升滨海生态功能。
15.加强海岸带保护与修复
加快推进“蓝色海湾”等生态整治修复和围填海工程整治修复,加快推进江东新区陆海统筹滨海生态功能示范项目落地。
16.加强入海排洪口治理和管理
全面清查排洪沟污水排放,对造成沙滩污染和割裂的排洪口实施综合整治及景观化改造,在保持排洪功能的前提下,保护砂质岸线。
17.每年年底前编制海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18.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推进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四、防范海洋灾害和事故风险
19.健全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升沿海港口码头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对石油炼化、油气储运等重点区域,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和综合风险评估;加强危化品泄露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危化品风险源临近海域环境监测;建立重点安全生产风险清单。
20.完善海洋灾害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完善联防联控应急处置机制。
21.加强重点侵蚀岸段跟踪监测
建立海口市海滩常态化监测业务体系,对开展修复工程的西海岸及出现侵蚀现象的东海岸和澄迈湾东侧岸段进行监测,全面掌握海口海岸侵蚀动态变化情况。
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
22.强化海洋综合执法
对重点海湾、岸段、海洋保护区等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入海排污、岸线占用、近海捕捞、海水养殖、海洋工程等涉海活动监管,依法查处各类海洋违法行为。
什么是“湾长制”
实施“双湾长制”,由市委书记和市长任双总湾长,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同时,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设立下级湾长,下级湾长由该级行政区域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湾长制级别划分到镇(街道)一级,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
“湾长制”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机制?
建立重点海湾突出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全市重点海湾实行“一湾一策”,定期梳理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畅通帮扶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各级湾长、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强化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突破难点、堵点、痛点;
建立湾长制与河长制衔接机制,确定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强入海断面水质监测;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湾长信息和海湾监测考核结果,定期开展海湾宜居环境满意度调查及意见征集,提高湾长制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记者:陈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