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魏铭纬)7月17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获悉,日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通报了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据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郭慧丽通报,该院2018年1月至2021年7月,共办理涉黑涉恶案件57件,涉案1144人,均已提起公诉。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38件742人均为有罪判决。专项斗争以来,该院依法提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意见21件,督促侦查机关扣押房产325处、车辆410辆,建议法院追缴或没收黑财近26亿元。
同时,该院还通报了4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屯昌郭斌涉黑案
为树立非法权威,2013年四五月,郭斌纠集被告人陈某汉等人实施了两起故意伤害案件,标志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郭斌、陈某汉、吕某泽因“5·15持枪故意伤害案”被判刑后,郭斌的妻子、被告人林某莉带领组织成员庞某光等人贩卖毒品谋取非法利益,维持组织的存续运转。
2015年1月郭斌刑满释放后,相继发展了王某林、周某章等人加入组织,成员达20余人,骨干成员较为固定,层级分明。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基本控制屯昌县城椰子批发生意,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帮助菜霸垄断市场而寻衅滋事等,共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11个罪名。涉及组织犯罪事实34起,共致1人死亡,3人轻伤。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组织的影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约138万元。
2019年1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陈某汉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二审维持原判。
五指山陈伟光、李震涉黑案
被告人陈伟光,20世纪90年代带领被告人谢某成、黄某章等人长期混迹于烟酒公司附近赌场,后来吸纳被告人王某良、黄某丁等人加入。
因该团伙成员长期在烟酒公司一带为非作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当地群众称之为“烟酒帮”。2006年6月陈伟光亲自指挥策划了“6·5故意杀人案”,从此在“黑道”立威。该组织又继续网罗在校学生、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黄某生、李某武等人加入组织,并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伟光为形成强势地位,以其同学被告人李震的经济实体为依托,密切合作,获取经济利益。李震以“少出多占”的方式给予陈伟光5%佳佳娱乐会所股份,安排“烟酒帮”成员在该会所看场,并每月安排2万元免费酒水给予“烟酒帮”成员。“烟酒帮”成员在李震经营的佳佳娱乐会所从事贩卖毒品和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佳佳娱乐会所逐渐成为“烟酒帮”的主要活动场所之一。在经营砂场中,李震又给予陈伟光10%砂场干股,并共同策划、指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逐步垄断了五指山市的砂、石、混凝土市场,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通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组织模式,“烟酒帮”声势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迅速扩充,组织势力和影响持续扩大,形成了以陈伟光、李震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谢某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9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伟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被告人李震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五年。二审维持原判。
海口陈先福涉黑案
被告人陈先福系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文风村人,1989年7月进入海口市公安局工作,2016年6月辞职。
2006年3月,陈先福任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期间,拉拢商人黄某东投资,并利用被告人陈某照时任文风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租地,在文风村合作开设文峰石场。2007年7月,陈先福、陈某照指使被告人陈某光、王某智等人将到文峰石场闹事的王某君砍成重伤,以此案件为标志,陈先福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该组织通过贿买选票、恐吓村民的方式,把持基层政权。2010年至2019年,先后扶持被告人钟某强、王某伟任文风村村主任,非法租赁文风村及周边村大量土地用于非法采矿。该组织在石山地区盘踞多年,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级分明,人数众多。通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成立海南文峰实业有限公司等若干经济实体,“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牟取巨额非法收益10余亿元。
该组织长期在海口石山地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犯罪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等12个罪名,导致2人重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一分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认真核查了价值约3亿元的涉黑财物,查明了财物的来源、性质,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
2020年7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先福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十四年。二审维持原判。
琼中刘运嘉涉黑案
被告人刘运嘉自幼在琼中湾岭镇长大,上世纪九十年代,带领被告人徐某民、程某深等人混迹于湾岭镇一带。1999年,刘运嘉伙同徐某民先后在屯昌枫木镇、琼中湾岭镇开设赌场,陆续招揽程某深及被告人洪某长、林某升、陈某刚等人负责管理。1999年10月,刘运嘉等人为打击竞争对手,打砸“古月山庄”赌场,至此刘运嘉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自2000年起,该组织为扩充经济实力,持续扩大赌场经营规模,在琼中及海口地区开设“啤酒机”“牌九”“骰子”等赌场,刘运嘉以安排进赌场工作、占股分红为诱饵,笼络、招揽组织成员,刘运嘉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掌握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该组织在琼中地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致使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该组织对琼中地区的赌场、啤酒、白酒销售等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非法获利共计1亿余元。
2020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运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三年。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