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将旅行社设立审批等省级管理权限
调整由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
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实施的决定
(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开发建设,赋予重点园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17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实施。对已调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的有关省级管理权限,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重点园区范围内不再实施。
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调整由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
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实施的
17项省级管理权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