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职责,让“禁塑令”在澄迈县真正落到实处,澄迈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10家违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商铺立案查处,并罚款共计13000元。
今年5月,澄迈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澄迈县金江镇辖区存在多家市场经营主体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全省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
但是截至2021年5月下旬,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公园路、南环城西路、南渡江南岸商住区和金江镇大塘村委会周边的多家商铺仍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经营主体类别涵盖杂货商行、早餐供应点、肉菜店、粮油店、超市、水果店、五金店等,经营主体范围覆盖县城和村镇,给辖区不特定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
针对履职中发现的问题,澄迈县检察院于5月26日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7月22日前,对非法商铺及时核实确认后,依法对存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的商铺进行立案查处,共计立案查处禁塑商铺10家,并罚款共计13000元。
相关职能部门表示,今后将继续立足禁塑职责,加大履职力度,积极开展“禁塑”执法和宣传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禁塑”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步,澄迈县检察院将联合相关行政机关进一步总结经验,形成在全县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借助垃圾分类工作在全县范围倡导落实“禁塑令”。同时还将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助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与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