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的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下告诫:
一、保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及蔬菜、粮油米、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二、严禁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三、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必须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各经营者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处罚措施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