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上午,保亭法院公开审理被告王某涉嫌犯袭警罪一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以来保亭县公开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8时许,王某因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摩托车未办理年检手续,被执勤交警扣押摩托车。而后王某离开去饭店饮酒,回家途中再次遇见先前扣押其摩托车的其中一名交警黄某园,王某便走到交警黄某园身边用手机拍摄黄某园,黄某园对王某进行劝导时,王某言语威胁黄某园并甩手打了黄某园的腹部一下。2021年4月4日17时许,王某因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民警拦下后经酒精吹试发现王某存在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梁某敏告知王某不能酒后驾驶,要求其通知家属过来把电动车开走。王某在与执勤民警争辩过程中,先是挥拳打向梁某敏被梁某敏躲过,其他民警见状合力控制王某,王某朝民警们吐口水,踢了梁某敏一脚。王某被带到保亭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约束醒酒期间,王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出言辱骂、威胁民警,还隔着隔离门朝民警吐口水。经鉴定,王某在两次作案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对两次作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保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罪轻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由于该案案情特殊,保亭法院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