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有这么一名年轻人,从小喜欢枪支的他,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进行组装,结果犯法获刑。
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了这一起网购配件组装枪支的案件,被告人邓亮(化名)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案情回顾:网购配件自行组装枪支
因从小酷爱枪支,“90后”小伙邓亮有一天萌生一个奇葩的想法,就是打造一把属于自己的枪。为了将想法变成现实,2016年4月,邓亮通过手机淘宝购买枪管、铁砂等枪支零部件,并自行在家观看网络教学视频进行枪支组装。期间,邓亮通过焊接、打磨等方式组装成2支射钉枪、1支枪管,并秘密存放于陵水县的家中。
2020年8月20日,邓亮在家中被陵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扣押射钉枪2支、射钉枪枪管1支、黑火药两瓶、一部磨光机、一部电焊机等物品。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支射钉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经查,黑火药净重1460克,为邓亮长期存放于家中,黑火药检测出含有钾离子、硝酸根离子、氯酸根离子、碳粉成分。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邓亮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非法储存爆炸物146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亮有期徒刑3年2个月。
邓亮有些不明白,他只是有这么一个爱好,没有其他目的,没有给社会带来实质性危害,为什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人投案并不构成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邓亮反复辩解其是自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点过重,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亮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非法储存爆炸物1460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邓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扣押的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但被告人邓亮是在公安机关已发现其犯罪事实,并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且在行政拘留期间及期限届满后继续侦查该案,因此邓亮的投案,不构成自首。
最终,陵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邓亮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对此,邓亮当庭认罪,称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会再犯。
律师说法:四种情况均认定为枪支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认为,根据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射钉枪作为家装建筑领域中应用广泛的一种工具,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如果对它进行改造或者自行购买配件组装,作为装修工具的射钉枪就会变得危险,改造人还可能触及刑法。而我国法律对枪支管控极为严格,非法制造枪支,基础刑期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李鲁南还认为,如果网店贩卖的“玩具枪、气枪、仿真枪”等枪支达到国家对枪支认定、鉴定的标准,就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非法买卖军用枪支1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将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
射钉枪究竟是工具还是枪?改造前的射钉枪,算不算枪?关于“枪”是如何规定的?对此,李鲁南介绍说,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便会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因此,在本案中,邓亮因对制造枪支的好奇和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其锒铛入狱,法院依据作出的判决合理合法,并无不妥。
记者 麦文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