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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昌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1年08月18日 14:51:02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

    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袭国内多个省市,我省疫情出现反弹,为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稳定,防止住宿酒店趁机恶意涨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借疫情防疫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

    (六)宾馆住宿酒店经营者,不得在疫情前(2020年1月19日)的实际交易价格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

    (七)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十)价格违法予以严惩。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经营者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来源: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编:齐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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