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对《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我省将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对象与原则,以及认定程序和扶持政策。凡符合区域性幼儿园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均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被批准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协议服务期限为3年。
被认定的民办幼儿园须坚持依法办园、定价普惠原则。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级别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8倍以内。其他市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级别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5倍以内。
根据《办法》,我省将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在教师培训,以及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同时,我省将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水平与保教质量,鼓励各市县和相关部门(单位)在上述奖补的基础上,通过建设补助、设备补助、规范办园奖励、教师培训补助、教师工资补助、租金减免等形式,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记者 肖卫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