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广大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8月21日,海口交警对近期有醉驾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8月19日,三亚交警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286起。其中,涉酒驾驶22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起,醉酒驾驶机动车1起,非机动车涉酒驾驶19起)
8月19日晚,三亚交警吉阳大队在迎宾路某路段开展酒驾夜查整治行动时,驾驶人郑某(男,38岁)驾驶琼BS***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三亚交警将其带往三亚市中医院酒精毒物检测中心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郑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当晚,驾驶人何某朋(男,30岁)驾驶琼BA***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晚,驾驶人陈某(男,32岁)驾驶琼BD***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郑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何某朋、郑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相关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何某朋、郑某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海南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酒后驾驶是在以身犯险,触碰法律底线,这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安全文明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