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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六个月!乐东县首例暴力袭警案宣判

    2021年08月30日 10:36:40

    近日,乐东法院宣判一起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汪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乐东县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4日,乐东县公安局佛罗海岸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佛罗镇佛罗中学门口有人打架。民警郑某立即带辅警出警处置,发现被告人汪某和同伙在追打杜某和王某至佛罗海岸派出所门口,王某跑进派出所,杜某则躲在郑某身后。郑某见状上前口头表明身份并劝阻汪某。见郑某阻拦,汪某便朝郑某的头部打了一拳,之后汪某被民警控制。

    宣判现场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警察是最大的执法群体,同时也是一个高危职业。近年来我国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中,遭受暴力袭击导致伤亡人数居高不下,而设立袭警罪这一罪名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最大的关心和保护,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刑法的震慑作用。作为审判机关就是要运用《刑法》这一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犯罪人进行最有力、最有效的打击,保障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免受暴力袭击,营造尊警、崇警、爱警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 林萍萍 苏才盛




    来源: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责编:齐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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