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和监管责任不落实就有可能导致无法预计的后果和不可挽回的损失。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了一宗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因被告人王某、杨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获刑。
干警为被告人办理手续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乐东县成立了水果网套无纺布袋厂,并雇佣不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被告人杨某等人员生产作业。2020年12月6日,因杨某在生产过程中未正确进行液化气瓶换气放气导致发生爆炸,引燃周边堆放物品蔓延成灾。经乐东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经评估,该事故造成经济损失700余万元。案发后,王某、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为强化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无小事,违法犯罪必担责”的意识,乐东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打击的同时,坚持源头治理、重点打击,通过安全生产审判工作积极助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对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记者 何海瑜、莫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