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东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件,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现场
被告人文某是乐东县某舞厅的经营者,2019年至2020年期间,文某为增加舞厅人气以提高营业额,在舞厅内提供场所给舞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在每次交易后按约定向卖淫女收取提成,给当地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10月,民警执勤时,在文某经营的舞厅存在卖淫活动并当场抓获两名失足女和两名嫖娼人员。文某到案后,对其容留卖淫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同时综合文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文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乐东法院持续推进打击“涉黄涉非”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铲除黄赌滋生土壤。此次案件的宣判,充分展现乐东法院打击“涉黄涉非”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信心,进一步推进“扫黄打非”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维护乐东县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法官提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案中的被告人文某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的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远离“黄、赌、毒”等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害人害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群防群治,共同为建设平安乐东、平安海南自贸港贡献力量。
记者 邢晓姗 何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