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综合新闻

    一文读懂!海口市购房和人才落户新政

    2021年09月27日 14:56:04

    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定位精神,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提高调控政策措施的精准性,从我市的实际及时适度调整相关购房及人才落户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人才发展战略。

    记者将过去原有的政策与《通知》调整的政策进行对比,形成下表,记得长按保存哦~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两大方面,一是购房,二是人才落户。

    购房

    全域限购:

    对外省户籍也不属人才的人员,须提供累计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离异人士:

    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海南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人才落户

    新落户的人才:

    须提供累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未落户的人才:

    须提供累计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落户条件:

    大专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其中985、211院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55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40周岁以下;先就业再落户。

    除此之外,以下几类人员的购房政策依旧不变

    2018年4月22日前(含4月22日)落户本省的居民;2018年4月22日后至《通知》实施前落户本省的居民;《通知》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人才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继续按照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海口市委人才发展局、海口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住建法备字[2019]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适度调整了新引进人才、未落户人员的购房条件,实行全域无差异限购,强化住房调控措施,对未真实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加强购房管控,有利于引导落户人才真正在我市工作和创业,稳定供需市场,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责编:齐国宝
    交通运输部 国资委 发改委 住建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科技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粤港澳大湾区 华东频道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781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97/F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104   国内统一刊号:CN 11-9313/TU
    京ICP备:090098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2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