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鲁启兰)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工作,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11月11日,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预收培训费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
《管理办法》提出,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开设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投诉电话等信息。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并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培训机构只能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收费,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要规范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终止办学后 预收费托管账户应优先退费
《管理办法》强调,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不得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课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与机构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或撤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及信息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培训机构在完成账户变更或撤销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的,应向托管银行申请撤销本机构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其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存款应优先用于退还学员的学费和其他费用、支付本机构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培训场地租用经费,维护学员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
《管理办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各市县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实施履行相应管理职能。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可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