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1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2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事项清单附后)。对调整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并应当刻制和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委托实施事项进行评估,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收回委托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