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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1月1日起,海南实行药品挂网采购 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2022年11月29日 20:51:44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29日消息(记者 王洪旭 实习生 杨桂华)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海南省药品挂网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部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参加药品挂网采购,逐步将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全省药品挂网采购管理。

      同时,鼓励非定点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与。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海南省上市销售、能持续生产、保证供应且质量合格的产品,均应按规定纳入挂网采购范围。

      实行采购环节全程留痕 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方案》明确,海南将分步骤放开医药购销领域准入门槛,充分发挥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构建药品挂网采购新机制。

      其中,提高挂网采购行为透明度,确保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实行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一个平台,落实分类采购。海南实行一个省级平台、药品分类采购、联动全国价格,逐步实现药品全品种挂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参与的新局面。

      此外,引入针对药品挂网采购全流程监测的医药招采价格引导机制,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竞争充分、价格合理、供应稳定、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

      持续扩大挂网范围 开辟创新药品直接挂网渠道

      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有关放开市场准入门槛的要求,《方案》明确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在海南省按规定挂网采购,充分保障老百姓用药需求。同时,开辟创新药品直接挂网渠道,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力争使药品准入和监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经了解,在新一轮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的医改工作中,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牵头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医药招采价格监测、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步探索放开适应自贸港建设需要的药品挂网市场准入门槛,初步满足了当前药品采购工作要求。

      但随着海南省医疗保障改革工作的深入,以及医药招采价格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原有药品挂网采购政策已不能完全有效解决新形势下的各类问题,如海南省药品挂网准入范围仍然偏窄、部分挂网药品价格虚高缺乏竞争、僵尸药品和价格倒挂问题日趋严重、监测监管惩戒手段不足、回款慢回款难的历史问题亟待破题等,都迫切需要全省形成统一的、成体系的药品挂网管理制度。

      该《方案》出台,既规范招标采购和挂网的事前准入环节,又发挥价格调查、成本核查、采购分析、信用评价、联合惩戒等事中事后管理手段的作用。

      建立备案采购库 引入动态调整机制

      在原有备案采购政策基础上,海南引入备案采购库,既能使药品进来,也要经过临床认可。库中药品动态调整,对价格比较高、采购金额大、采购量增长异常、以及长期未新增挂网省份且价格较高的品种开展监测。

      同时,明确挂网规则强化价格联动。除国谈药品、各类集采中选药品和国家或海南省有明确规定的药品外,其他所有挂网药品均实行价格联动,在承诺全国挂网最低价和符合相关规定基础上均可挂网,放开事前审核门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同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引入动态调整挂网价格。

      当挂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后,该药品生产企业须在新的最低价格公布后30天内在采购平台上提交价格信息,及时调整海南省挂网价格。未过评药品调整为过评药品、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需调整挂网价格的,在符合本实施方案分类采购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成本核查和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药品挂网一年内无交易记录 暂停挂网资格

      《方案》明确了药品暂停挂网和撤网的情况。其中,药品挂网满一年且近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暂停挂网资格(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罕见病药品、国谈和集采中选品种除外)。因临床需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提出恢复挂网交易申请,生产企业承诺全国最低价后方可恢复交易,且提交申请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网上采购,否则一年内不得提出恢复采购申请。暂停挂网资格的药品申请撤网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挂网。

      因配送企业原因导致挂网药品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低于70%的,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该配送企业1年的配送资格,由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如新配送企业一个月内配送率仍低于70%的,新选配送企业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该配送企业1年的配送资格,该药品暂停挂网1年。

      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过评药品达到3个及以上的,对未过评药品予以撤网。

      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该药品挂网资格(直至取消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资格),自撤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挂网:药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等,被评为严重失信的:实施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海南省挂网限价,未在30日内申报的:因无法保障供应等原因,挂网满一年(挂网不满一年的不受理撤网申请)申请撤网的药品(含不同包装);药品有严重不良反应的;所提交材料、承诺书等与实际不符的;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上述药品撤网后申请再次挂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须提供最新全国省级最低参考价。


    来源:南海网责编:齐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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