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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拟出台安居房管理办法 购房满5年后可交易或取得100%产权

    2025年10月12日 20:14:59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慧

    10月1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里对安居房的规划、建设、配售以及产权等都有了新的规定。

    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征求意见稿》提出,安居房建设、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要求市县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预期目标、本地安居房供需情况制定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安居房累计已销售套数占累计已开工套数比例低于85%的市县原则上不得申报开工建设安居房新项目和组织筹集安居房新房源,避免安居房供需错配问题。

    申请条件有调整空间。《征求意见稿》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明确的安居房准入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非本省户籍家庭申购安居房的必需条件和禁止情形。同时,在调整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方面赋予市县政府相应的权限,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优化完善安居房准入条件,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

    5年内施行封闭流转管理。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实行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满5年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购房人承购的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要依据具体公式进行核算,向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补缴价款。

    安居房售价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市场化商品房均价的60%。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价格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安居房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其中,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代持。

    存量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安居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后用于建设安居房。其中,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用地经充分论证可依法改变规划用途和土地用途,并根据安居房销售定价、土地评估价格等因素合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用于建设安居房。

    做好安居房新旧政策衔接。在《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房,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保障安居房购房人的原则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可以适用本办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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