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对补充耕地责任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严格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通知》提出一是强化补充耕地责任落实。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编制补充耕地规划,分年度将补充耕地任务并下达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控股集团,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严格补充耕地承诺兑现,各市县政府要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兑现补充耕地承诺,确实不能完成兑现任务的,须购买指标兑现承诺。二是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要求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补充耕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市县政府要将后期管护资金纳入项目工程预算或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对于已交易、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无法变更的,要相应核减市县政府、省农垦控股集团的补充耕地储备指标。《通知》要求
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的条件、权责、以及相关硬性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市县政府通过政府监管平台公开遴选社会资本方。市县政府负责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设计,项目投资的审核,落实项目建设监理,组织竣工验收以及新增耕地的认定。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新增耕地复核备案后,社会资本方可依法依规取得合理投资回报。提出了社会资本方不得将补充耕地项目转包、分包,应当管护不少于3年等要求。 《通知》强调,改进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制度。一是扩大实施补充耕地省级限价统筹的范围。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除主干路网外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补充耕地指标限价统筹供应。二是改进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方式。将“跨市县路网、水网工程项目占用耕地所需的补充耕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无偿提供,水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的统筹方式,调整为项目占用耕地所需补充耕地指标(含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的30%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70%由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通知》还明确,严格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前,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交易指标对应的新增耕地地块进行核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种植管护真实。申请交易的耕地指标要明确具体的补充耕地项目和对应的新增耕地地块坐标。补充耕地指标按申请挂牌时序先后进行交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垦区土地综合整治、线性工程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的新增耕地指标,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交易。严格控制单次交易的耕地指标量,水田指标不得超过500亩/次,旱改水指标不得超过700亩/次,旱地指标不得超过1000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