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东方市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各位种植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种植哈密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地只能用于与林业相关的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为减少各位种植户的损失,请各位种植户自行转业转产,转变种植模式,采用符合林地用途的方式进行种植。如各位种植户未自行转业转产的,东方市新龙镇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拆除涉案林地上的相关设施,同时对于涉嫌刑事违法的,东方市新龙镇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