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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修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0月24日 19:22:28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琬茜 通讯员金浩田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提高资助精准度,建立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省教育厅牵头修订并形成了《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广大群众可于11月1日前,通过邮箱406765573@qq.com等方式反馈意见。

    《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对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办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50天(中等职业学校60天)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工作部署、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7号)同时废止。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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