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医保局 国家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公安厅(局)、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留学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留学工作方针,建立完善覆盖全体留学回国人才的服务体系,努力吸引更多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留学回国人才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就业优先,深入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将留学回国人才纳入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双向选择招聘留学回国人才。留学回国毕业生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招聘(录)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吸纳类、技能培训类、就业见习类、创业扶持类等政策支持。持续推进就业见习岗位募集,组织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才参加就业见习,鼓励见习单位按规定积极留用见习期满留学回国人才。举办留学回国人才专项招聘会,加强国家留学人才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依托全球人力资源服务贸易网络,为留学人才求职就业提供支持。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才竞聘国际组织岗位。
二、支持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留学人才可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深入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遴选资助留学回国人才初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助推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各类创业引导基金、专项扶持资金、种子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加大对留学回国人才创业企业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留学回国人才创业企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信贷支持,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留学回国人才以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留学回国人才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强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建设,充实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导师库。
三、鼓励留学人才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提升“春晖计划”“赤子计划”等留学人才专项的服务能力和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广大留学人才通过兼职、合作研究、回国讲学、学术技术交流、考察咨询、创新创业等多种形式为国服务。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设立实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项目,组织留学人才到基层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示范等服务活动。
四、搭建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简称留创园)建设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制定完善留创园发展政策,落实场地、财税、服务等优惠政策。落实留创园建设和服务规范,发挥省部共建留创园示范带动作用,在部分产业集中的地区共建专业园。鼓励在留创园建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举办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大力招收海外博士回国开展博士后研究。支持各地举办海内外人才项目交流对接活动,举办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大赛。
五、规范留学回国人才学历学位认证。留学回国人才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与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对应关系的,可作为在国内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职业资格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审等的条件或参考依据。持续规范攻读国(境)外硕士、博士项目,加强审查把关,不断提高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专业化水平,增强对用人单位的可参考性,进一步提升留学质量。探索推进留学人才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信息共享。
六、强化留学人才联系和出入境便利服务。留学人才出国后应积极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各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出国留学人才对接联络,及时掌握出国留学人才信息,为出国留学人才提供当地的法律法规、文化习惯、安全措施等信息和服务,保护留学人才的合法权益。外交、移民管理、海关等部门应积极为留学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发挥中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生组织和留学人才的联系沟通。支持各地留学回国人才工作部门探索建立留学人才“一条龙”联系服务机制,做到出国前登记服务、留学期间定期联系、回国后主动服务。
七、畅通留学回国人才评价渠道。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比照国内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支持有关地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按规定对留学回国人才持有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予以认可,并对应相应的职称。
八、规范留学回国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留学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按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保管。留学人才学成归国后,在国(境)外期间的学历学位认证、成绩单、工作证明等学习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后档案可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办理转递接收手续。
九、落实留学回国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招用的留学回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选择灵活就业的留学回国人才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为留学回国人才参加和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十、加强留学回国人才服务窗口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留学回国人才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服务。各级留学回国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加强协调,建立“一口受理”的服务机制,将留学回国人才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范围,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数字治理和服务能力,为留学回国人才办理就业、创业、人事档案、职称、社会保险等事项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要不断完善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推动解决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治引领和国情教育,引导留学人才发扬留学报国传统。要加强对留学回国人才就业创业、发挥作用的宣传,讲好海归故事,营造良好氛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医保局
国家移民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