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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创!海南出台这两部法规,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21年10月19日 14:36:55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9日在海口举行。发布会介绍,该两项法规是海南在公平竞争和反消费欺诈领域的专项立法探索,属全国首创。

    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法规,这是自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出台的首批自贸港配套法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一)重要意义和特点

    一是突出一个指导思想:即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二是坚持两个理念指引:即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和充分确认发挥资源配置的市场决定性作用。

    三是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公平竞争原则、市场主体平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

    四是彰显四大显著特色:即充分彰显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属性、市场运行过程监管机制、公平竞争审查中立性、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情形禁止性。

    五是聚焦五大创新内容:本条例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五大方面的创新内容,即公平竞争政策奠定自由贸易港市场基础“压舱石”、公平竞争审查实行相对中立审查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强化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查处等,努力形成可借鉴的制度集成创新经验。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公平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是关于公平竞争的整体性地方性法规,确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制度、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机制和职责、强化公平竞争执法衔接、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等内容,致力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助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畅通。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一)重要意义和特点

    一是突出一个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近年来,我省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消费环境持续向好,但欺客宰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对此反映强烈,老百姓深恶痛绝。造成欺客宰客问题未得到彻底根除的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我省一些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的处罚针对性不强,惩戒力度也难以适应自贸港建设需要。因此,制定《规定》,聚焦解决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实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达到让不法分子既无胆量再犯、也无能力再犯的法律效果。

    二是助力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出台《规定》是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一流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对标《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发展目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出台《规定》有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影响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主要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首次规定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管理义务,旨在形成反消费欺诈社会共治格局。

    《规定》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下称《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主要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首次规定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管理义务,旨在形成反消费欺诈社会共治格局。

    针对严重影响海南形象和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如旅游市场中的购物、服务等消费领域的欺客宰客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列举了十四种具体的消费欺诈情形,如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利用“包厢购物”欺客宰客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结合海南旅游消费的特点,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对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义务也做出了创设性的规定。




    来源:海南省新闻办公室责编:陈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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