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202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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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
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加强“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及时发现风险并处置。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建设监管系统,统一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形成管理合力,推动实现全链条管理。
第二章 进口主体
第三条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一)已取得有效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等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车辆(均在本公司营运满3年以上)的,或承诺一次性进口不少于15辆“零关税”车辆的,可以进口“零关税”车辆。
(二)从事民用机场运营、航空运输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牵引车。
(三)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船舶;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拥有自有游艇泊位或与码头经营人签订有效游艇泊位租赁协议的,可以进口“零关税”游艇。
(四)已取得有效民航业相关经营许可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航空器。
(五)已取得有效旅游业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快艇及其他船舶、划艇及轻舟。
进口企业应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明显营运标识,固定员工不少于3名,按规定设置企业会计账册,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进口企业不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或“经营异常名录”企业。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明确进口企业适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应取得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第四条 进口企业应当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申请进口主体资格。申请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固定员工劳务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其中,从事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企业,还应提供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凭证、企业会计账册和近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记录。进口企业应对申请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进口企业应当在申报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的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一)严格遵守《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2021年第1号公告)等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二)将“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三)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每个营运年度内的营运收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营运标准。
(四)一次性进口15辆以上“零关税”车辆的,在取得享惠主体资格后6个月内完成进口车辆手续。
(五)将“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牵引车用于民用机场运营或航空运输。
(六)如被依法停止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资格,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会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本条规定进行审核。如需实地验核,由提出需求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审核通过后,通过“单一窗口”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企业适用的商品范围实时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口海关根据该企业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企业名单动态更新。
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主体)购买船舶及游艇时,应在海关进口申报环节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目里填写船舶、游艇的识别号码(船舶IMO编号、船舶建造厂证书或符合性声明记载的船身编号)。
第五条 享惠主体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册,真实记录企业营运情况。
享惠主体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内有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等变更情形的,享惠主体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单一窗口”补充申报变更信息,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有关企业名单,并通过“单一窗口”推送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有关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调整企业名单,并通过“单一窗口”将有关确认结果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海事局。对经确认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停止享受政策,并将变更后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停止享受政策时间上传至监管系统。
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内,享惠主体申请注销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书面征询海口海关意见。
对享惠主体发生上述情形且需补缴进口相关税款的,海口海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三章 登记注册、使用、运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
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发“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所有权证书时,应在相关系统或证书上标记“零关税”标识,并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注明监管要求。
第八条 “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口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非享惠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九条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因故灭失、报废或被扣押、罚没的,所属企业应及时向原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说明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发现上述情况的,要及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十条 “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退运出境的,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自退运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享惠主体凭主管海关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及《“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出境注销牌照通知书》等向公安、海事等部门办理牌照、登记证书注销手续。“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补税解除监管的,享惠主体应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凭海关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向公安、海事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依法接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海口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监管。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各许可、备案部门应履行车辆、船舶、游艇营运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交通、旅游文体、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享惠主体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要依职责及时处理,上传监管系统并推送至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职责加强对已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享惠主体营业收入的税收监管。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对享惠主体实施信用管理,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与共享。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纳入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享惠主体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受投诉举报,转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节 车 辆
第十六条 已取得享惠主体资格的企业,连续营运3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3年以上车辆的,或一次性进口10辆以上“零关税”车辆的,可再次进口“零关税”车辆。接受“零关税”进口车辆转入的享惠主体,须具备再次进口“零关税”车辆的条件。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车辆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零关税”车辆须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60日内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车辆租赁备案手续。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牵引车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场管理机构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按职责将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或报备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车辆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的登记注册部门或报备部门。
第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仅限享惠主体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旅客运输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场内使用的牵引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短距离运输货物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往来内地的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将客、货车辆信息通过监管系统与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车辆和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牵引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进出岛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得通过货物托运等方式离岛。
第二十一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规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运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个营运年度营运天数不得少于50天,每3个月至少营运1次,且年度营运里程(按照200公里/天折算)不得低于年度行驶里程的60%。
“零关税”进口车辆租赁营运收入不得低于年度平均营运收入基准。对于1个营运年度周期内存在跨年的,则进行各自分段计算。
“零关税”进口车辆租赁营运收入以企业开具营运发票或收款凭证为依据,且合同主体、报税主体须与享惠主体名称一致,其营运收入应与营运天数及营运里程相匹配,在发票备注栏标注车牌号和租赁天数。开具发票时间应不晚于本次营运结束后的30日。
享惠主体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监管系统上传车辆租赁营运情况。每个营运年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监管系统填报该营运年度行驶里程及营运里程,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联合研判,对不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由市县交通、税务及属地海关联合实地核查,并在监管系统记录。
第二十二条 进口“零关税”车辆的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安装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建立或使用第三方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并与监管系统实行联网联控,保持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开启。
第二十三条 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超过72小时未自动发送信息的,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公安、交通等部门及相关享惠主体。公安、交通部门应建立“零关税”进口车辆定期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进行分析甄别。
“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停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予以提醒并将违规情形及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对“零关税”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牵引车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核查,并向海口海关推送状态核查信息。
“零关税”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牵引车存在违规使用情形的,由机场管理机构将违规情形及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或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二节 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
第二十六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且长度大于五米的游艇(以下简称动力游艇)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日内到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零关税”船舶须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60日内到港航管理部门办理水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动力游艇须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60日内到市县交通部门办理游艇租赁备案手续。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将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营许可、备案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动力游艇推送至海口海关及海南海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不得光船租赁。
第二十八条 动力游艇仅限享惠主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规定从事游艇租赁营运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动力游艇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规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游艇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运收入情况。租赁营运收入以企业开具营运发票或收款凭证为依据,且合同主体、报税主体须与享惠主体名称一致。开具发票时间应不晚于本次营运结束后的30日。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享惠主体每个营运年度运营天数不少于60天,其年营运收入不得低于年度平均营运收入基准,其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相匹配。如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不相匹配,每个进出港次数(一进一出计为一次)按1天折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每季度将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不相匹配情况及折算天数函告或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口海关依法依规补征相关进口税款。
享惠主体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游艇租赁营运情况,各市县交通部门负责核查营运收入,并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港报告次数予以核查。
第三十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
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指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通航水域,并发生船港界面活动。船舶一进一出港区合计为1个航次。
“零关税”进口船舶在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时,应依法向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通过监管系统申报船舶进出港信息。
第三十一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动力游艇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国籍及游艇法定证书前应按要求安装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并按规定保持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开启。船舶检验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监管系统。
第三十二条 “零关税”进口动力游艇仅限在海南省内营运。
对于因故障维修等原因确需进入内地或出境的,享惠主体应向游艇租赁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进入内地的,由游艇租赁备案部门批复并通过监管系统共享信息,出境的由游艇租赁备案部门实地验核后函告企业所在地口岸海关、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实时掌握“零关税”进口船舶、动力游艇的AIS数据,对其航行动态及进出岛时间进行监控。
“零关税”进口船舶存在未达到规定航线航次、动力游艇超出规定水域行驶等违规情形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违规情形及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三十四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动力游艇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的,擅自关闭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的,由海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关闭AIS或自主卫星定位终端达到72小时的“零关税”进口船舶、关闭AIS或自主卫星定位终端超过30日的动力游艇,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海事、交通部门及相关享惠主体。
海事、交通等部门应建立“零关税”船舶及动力游艇定期核查机制。
第三节 航空器
第三十五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航空器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日内到民航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按职责将未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的登记注册部门。
第三十六条 “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仅限享惠主体从事航空运输经营,不得用于干租。
第三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按规定,每年必须执行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认定标准的架次,起飞、降落各计为1个架次。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所经营航线进行具体认定。
第三十八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民航海南空管单位负责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省内使用情况(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核查,省外使用情况(非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由享惠主体根据监管需求报送有关部门。符合空管运行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民航海南空管单位应当向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省内使用情况。
“零关税”航空器存在违规情形的,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将违规情形及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或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四节 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
第三十九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他船舶、划艇及轻舟,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备,企业不在注册所在地经营的应向实际经营地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备。旅游文体主管部门应为本条规定的“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赋予溯源码,享惠主体应保障溯源码完整清晰,不得移作他用。
超过本条规定报备时限的享惠主体应及时通过监管系统说明情况,由监管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口海关及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备手续的享惠主体名单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的报备部门。
第四十条 “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仅限享惠主体在海南省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省内旅游文体企业所属的“零关税”全地形车、进口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他船舶、划艇及轻舟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享惠主体每月最后5天在监管系统中上报使用情况,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每月对属地企业使用“零关税”交通工具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监管系统中上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每季度对企业使用“零关税”交通工具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监管系统中上报核查结果,并对市县上报的检查情况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复核,确保监管全覆盖。
对于因故障维修等原因确需进入内地或出境的,享惠主体应通过监管系统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申请,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规定办理,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零关税”全地形车、进口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等存在违规情形的,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起止日期及时通过监管系统或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维护监管系统。监管系统应具有共享进口通关、登记注册或报备、预警提示、信息推送等全链条监管功能。
享惠主体可通过监管系统进行信息查询、填报、修改及问题申诉。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各相关部门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信息共享目录。各相关部门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与监管系统共享相关数据,主动、及时将相关基础数据、监管数据、违规处置和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的数据信息推送至监管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监管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海口海关负责将“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进口通关信息、监管年限的起止日期、转让信息、贷款抵押信息、退运出境或出口信息、违规情况处理信息等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
海南省公安厅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车辆登记注册、变更记录信息、报废信息等数据按需共享至监管系统。
海南海事局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动力游艇的登记注册信息、变更记录信息、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等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将“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等报备信息、使用与运营信息等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登记注册信息、省内使用与运营信息等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将“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牵引车的登记注册或报备信息、变更记录信息、报废信息、机场摄像头抓拍信息等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享惠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注销等变更情形的相关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