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海南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政策解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情况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5月31日,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就高票表决通过《规定》修订草案,推动我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施行之后,在全国率先完成修订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海南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后的《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修订主要从3个方面对法规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一是明确职责,完善机制。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司法行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
二是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新修订的《规定》将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主张因发生劳动争议等事项新增纳入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由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指派”修改为“应当通知指派”,真正实现刑事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将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调整为“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原则,实行全省执行统一标准,避免因市县之间标准差异给群众带来不便。
三是提升能力,便民利民。新修订的《规定》取消出具经济困难证明要求,明确群众只需如实说明经济状况、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即可申请法律援助。作出援助决定时间由原来的7日缩短为5日。此外,还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依法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降低困难群众维权成本。
据悉,2009年《规定》施行以来,全省共为106万人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7万件,为23.75万人次提供法律服务,累计帮助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24.51亿元。下一步,省司法厅将通过开展全员培训、举办集中宣传月活动、修改完善配套制度、联合省人大开展监督检查等办法,确保新修订的《规定》有效施行。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围绕新修订的《规定》,就获取法律援助服务渠道、法律援助惠民便民利民措施、深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措施等热点问题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