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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2022年12月03日 19:07:58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施行,从事项范围、工作机制、告知内容、承诺内容、备案手续、核查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的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是指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依法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规定》强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需要符合的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要求,以及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告知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另附备案条件。

    《规定》提出,对可以在备案后一定期限补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市场主体因突发事件影响超出提交材料期限的,按规定予以期限中止、顺延。

    市场主体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凭证,载明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的依据和市场主体的备案信息,作为市场主体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的证明。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备案凭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开展核查,并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明确, 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备案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主体办理备案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主体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口日报责编:齐国宝 编辑:韦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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